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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实录  

  《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实录

 

  时间:2017年2月21日上午9点

  地点:吕梁市科技协会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市新闻办主任 彭斌

  发布嘉宾: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毅,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负责人。

 

  彭斌: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吕梁市人大副主任郭卫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毅,市人大办公厅、法工委、城环工委、农工委、研究室以及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负责人。

  2016年12月27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两次审议修改的基础上,以全票通过了《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在初审修改的基础上以高票通过了《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予以批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省人大的授权,2015年12月底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产生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正式取得了地方立法权,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适应客观实际需要,顺应人大代表呼声,突出地域立法特色,保障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我市将《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制定和出台列为当年的立法计划。

  两条例于2016年12月27日经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报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首先,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毅向大家介绍一下两条例制定的背景和过程、两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对相关部门就贯彻实施两条例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刘毅:两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是在全国人大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修订《立法法》后,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享有立法权。人大法制委依法经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标志着我市人大正式步入了立法时代,也使地方人大的职权体系得到完善,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吕梁具有战略性意义。

  我市人大享有立法权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围绕市委“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总体思路部署,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立法为民、突出特色、注重质量、引领推动”的立法理念,从加强机构、人员、制度建设入手,不断充实立法人员,建立立法工作机制,确定基层立法联系点,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特别是经第三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和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的《吕梁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保障和规范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按照“突出重点、急用先立、科学立项”的原则,将《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列为当年的立法计划,作为正式的立法项目。

  通过前期对五年立法规划的调研,大家对保护柳林泉域水资源高度关注,认为保护柳林泉域水资源迫在眉睫,泉域水流量减少,地表水污染,人为改变了河流水生态环境,已严重影响到吕梁市区、中阳和柳林城供水,及六县区部分农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影响到了泉域内水生态环境平衡和经济快速的发展,迫切要求制定《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实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近年来,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总的看,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够平衡,绿化水平较低,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程不落实,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普遍认为制定《城市绿化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美丽吕梁”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符合吕梁客观实际的需要,应当尽快制定。为此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报市委同意,将两条例确定为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的立法项目。

  关于两条例的制定过程。《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是经市水利局会同市环保局联合起草,经市政府法制办征求相关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专家意见,严格把关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形成了政府法规案,于2016年9月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初审。

  为提高《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立法质量,使条例草案更加体现地方特色,于11月4日-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卫民带队赴柳林县进行了调研、视察、座谈,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法工委组织参与了三次论证会,就如何遏制柳林泉出水量减少,防止污染泉域岩溶地下水,关井压采,水质的保护,污染源的控制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证。在此期间,我们共组织召开条例起草修改工作协调会10次,实地调研8次,并通过《吕梁日报》全文刊登草案文本,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两审后,又征求了省人大领导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并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是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起草的。为充分发挥市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法工委组织人员深入起草单位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县、市(区)人大,县、市(区)有关部门、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和多次修改,并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做法,由住建局拟定了《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并经市政府法制办把关,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为提高条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立法质量,2016年12月14日-16日,法工委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深入县、市(区)调研座谈,收集整理修改建议和意见130多条,就条例草案涉及的绿化规划、绿化工程审批许可、绿化缺建费的收取、绿化用地标准的设置,进行了充分论证,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成稿后,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主要领导及处室有关人员的意见,在太原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这期间,我们总共组织召开了条例起草修改工作协调会6次,实地调研5次,草案修改稿基本定稿后,专题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

  (一)明确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的范围,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执法主体。条例第二条明确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离石区,方山县全部,中阳县柳林县大部,临县东部和南部,兴县南部。第四条规定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与分级管理并举,水量保护和水质保护并重,合理开发与持续利用相协调的原则。第六条规定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规定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及保护措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柳林泉域水资源的基本依据。对于如何保护水资源,采取了分级设置的保护措施,既有禁止性的消极措施,又有积极性的保护措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柳林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引导、鼓励使用中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第十六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水土保持、绿化造林、工程补水等措施涵养水源;厉行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发挥水价的调节杠杆作用;建设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推动生产用水改用地表水。第十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城镇中水、污水管网建设,集中处理城镇污水,防治工业点源污染和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实施生态补水,保障水环境安全。

  (三)明确了柳林泉域水资源的管理与监督措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开采岩溶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逐年减少岩溶地下水取水量。县(区)年度取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取水权;不得私自买卖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取水权、取水用途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其余条款对取水许可、取水调整、凿井许可、建设工程立项、水文地址勘探许可备案、采矿排水登记、采石许可备案、采矿工程限停、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监督监察机制等内容。

  (四)规定了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具体规定了侵害水资源的处罚;侵害水资源动态监测设施的处罚;擅自取水的处罚;私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泉域水污染的处罚,以及违法本条例,擅自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启用已封闭的矿井等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问题。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共五章二十七条。基本内容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个别内容出于条款衔接性需要,作了援引表述。《条例》注重肯定实践成果,对好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暂时不具备强制性执行条件的问题,《条例》作出引导性规定。特别是注重把握了国务院已经取消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交纳缺建绿地补偿金、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因线路安全修剪树木审批、绿化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和审批的项目。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了城市绿化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及管理体制,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第五条规定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条例明确授权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力。

  (二)规定了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及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条例第七条规定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尊重自然、人文景观,合理布局绿地,要将城市绿化规划作为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同时还规定了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的标准。条例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不得减少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总量;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用途;不得擅自减少绿化用地面积;中心城区改造拆迁、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绿化建设。条例第十二条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主体工程与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竣工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三)规定了城市绿化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及禁止性行为。条例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政府投资的绿地,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的责任主体。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禁止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七种表现行为。

  (四)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处罚行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未经批准和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砍伐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砍伐、移植或者损害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处罚,特别是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全社会都应责无旁贷、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两条例。首先两条例的主管部门要从我市的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要站在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美丽吕梁”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条例的重要性,切实把两条例的贯彻落实纳入到主管部门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找准宣传两条例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切实把两条例学习好、宣传好。其次要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学习、宣传两条例与普法工作相结合,采取报纸知识问答、电视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界遵守两条例的自觉性。第三,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及时清理或废止,与两条例规定不相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将2013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吕梁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予以及时清理。第四,新闻媒体,尤其是今天到会的新闻单位一定要发挥带头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努力扩大宣传声势,切实在全社会营造爱水、惜水、护水;爱绿、惜绿、护绿的社会氛围。第五,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两条例的监督检查。通过听取和审议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政府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两条例的自觉性,确保两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彭斌:水行政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的主要执法主体,肩负着贯彻实施的重要责任,请市水利局主要领导---谈谈水利部门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王国卿:各位领导,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是吕梁市授予立法权以来第一次通过的实体性地方法规,对于加强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必将推动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走上依法治水的正确轨道,对保障泉域内各县区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平衡、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起到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将以条例的颁布为契机,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认真学习,搞好宣传。柳林泉是我市最大的岩溶泉水,是三川河流域及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水源,我们将认真学习《条例》,理解掌握内容规定,加大宣传力度,在中国水周、世界水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重点宣传与平时日常宣传相结合,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条例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主要街道、交通路口的广告牌,向用水户和社会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和柳林泉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民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意识。

  第二、准确把握,狠抓落实。《条例》从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执法主体、规划与保护、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目标很明确,职责很明理。我们将一步一步去实现、去实行、去实践,做到潜下心来抓落实,抓管理,搞好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泉域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和合理开发。

  第三、加大督查,严格执法。《条例》明确了柳林泉域水资源的管理与监督措施,规定了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一定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工作要求,严肃工作纪律,创新工作方法。市、县(区)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秉公执法,绝不徇私舞弊。柳林泉保护工作涉及多部门和单位,我们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团结协作,齐抓工管,开创柳林泉域水资源管理保护的新局面。

  谢谢大家!

  彭斌:请市环保局主要领导---谈谈环保部门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水资源保护条例。

 

  薛雨珍:各位领导,新闻记者朋友们:

  柳林泉是我市最大的岩溶泉水,泉域范围主要涉及离石区、方山县全部、中阳县、柳林县大部,临县东部和南部,兴县南部。柳林泉岩溶地下水是吕梁市区、中阳县和柳林县城市供水及六县区部分农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

  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我们一定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要把贯彻实施《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真正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将《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在柳林泉域保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严格准入门槛,防治地下水污染。严格控制在泉域内审批建设高污染工业项目,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快泉域范围内的各类废水的收集处理,加大各类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入泉域范围内的排污总量,严禁各类企业废水超标排放。

  三、定期开展监测,消除污染隐患。要定期开展对三川河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科学研判,对存在水质异常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预报,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对深层岩溶水的污染隐患。

  四、加强条例实施监管,确保法规落到实处。加强对泉域范围内的日常环境监管,对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五、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我们要以这次新闻发布会召开为契机,全面部署《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对《条例》意义、内涵进行专题宣讲,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标语牌、宣传栏、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条例》、准确理解《条例》、正确应用《条例》。

  同志们,深入贯彻实施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工作,可以有效促进柳林泉的可持续利用,可以推进泉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下,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一定能够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一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泉域水资源,使泉域不受任何污染,为推动柳林泉岩溶水的永续利用,造福子孙后代作出新的贡献。

  彭斌:《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解决了城市绿化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以职责定位明确了执法主体,市住建局作为监督管理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肩负着重要的责任,请市住建局主要领导---谈谈下一步你部门如何贯彻实施《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

 

  李耀辉: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是我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公布施行将对我市城市绿化事业起到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为使该条例更好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服务,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组织贯彻实施。

  一、提高认识,抓好学习宣传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方式,面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厂矿)和社区,广泛宣传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普及绿化法规和科学知识。通过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对城市绿化的认识和主动参与性,提高全社会依法养绿、护绿的意识,形成“爱绿惜绿”的良好风尚。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分类指导,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和具体措施,落实领导分工,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监管责任,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市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各县(市、区)履行城市绿化监管职责情况的监察,依法追究有法不依、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城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厂矿)和社区要真正动员起来,搞好本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工作,实行单位绿化领导责任制。

  三、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加强绿化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内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规划用地的各类违法情形进行全面清查整顿、严肃处理。要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加强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城市绿化养护管护制度和长效机制,处理好建与管的关系,把握好提质与扩量的关系,积极探索老城区绿化建设的新模式。坚持和落实职能部门协调联系制度、大力推进城市绿地审批实时监控、城市绿地分布情况联动监测和管理信息化,确保城市绿地总量的可持续增长。

  同志们、朋友们,城市绿化工作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愿我们一道共同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宜居吕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彭斌:各位记者朋友,两条例的制定充分发扬了科学、民主的立法精神,凝聚了全市人民的智慧和立法人的心血,也为推进我市民主法治建设作了有益的法治实践。会后,各位记者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进行深入采访。

  正月未尽,年味仍浓,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吕梁市人大副主任郭卫民及市人大、市住建局、环保局、水利局的领导给各位记者拜个晚年,祝大家新的一年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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